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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报废都需要哪些流程
国家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报废、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或者技术状态恶化,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运行相关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上述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予以签章注明;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
第七条 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型号、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全省统一式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交售报废农业机械后,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到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禁止已报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报废农业机械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二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者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下同)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不得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赃物嫌疑的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其购买使用节能、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械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机械 报废 更新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9日印发
下面是新疆农垦区的规定可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农机供应公司承办。第二条 本市从事农田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第三条 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第四条 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第五条 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第六条 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第七条 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对拆下自用的零部件,交售单位要出具自用证明;对擅自出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八条 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拆解报废拖拉机。拆下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市农机供应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可按照价格“旧不超新”的原则销售。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编制报废拖拉机的统计报表。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应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拖拉机更新情况和有关资料。第十条 由市农机化局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老旧大中型拖拉机现状,编制拖拉机报废更新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农场执行,并由市物资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计划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对从事专业运输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后仍需用于运输的,年更新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更新改用货运车的指标,由市计委在确定年并新增车辆计划时统筹安排,车源由更新单位自行落实。第十二条 凡新增拖拉机,按照“先更新,后新增”的原则进行。有关新增拖拉机牌证申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的拖拉机,原则上应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专业运输。第十三条 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资金,以更新单位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部分不少于新购价的50%,其来源为村公积金、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或大修理基金,以及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积累资金。其余部分由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贷款执行支农优惠利率,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更新计划安排,逐级下达,贴息期限一年,订用于乡、村集体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更新,贴息资金必须凭银行贷款结息单和更新拖拉机证明支出。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更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三)项情况的大中型拖拉机更新时,由农机供应部门按优惠价格优先供应拖拉机。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破坏机耕路怎么处罚
小组长未经村民同意,私自破坏2o14年村民建设的三米半机耕路面,挖掘机挖烂路面1米至2米扩大农田分配给股东。影响运输,村民股东不接受分配土地。怎样处理
沃尔沃挖掘机240B水温高.但速度和力量都正常什么问题
1、发动机水箱中的冷却水达到沸点,并产生大量水蒸气,会产生大量气泡,冷却系统中一部分面积被气泡所占据,就会使气缸壁周围严重亏水,从而使得发动机缺乏冷却,会使活塞、活塞环、连杆等部件的强度降低,甚至变形,承受不了正常的负荷,同时也会破坏各零件间的正常间隙,使零件间不能保持正常的油膜,轻则会使发动机拉缸、拉瓦,重则还会使整个发动机损坏甚至报废。
2、防冻液的选择:防冻液冰点比居住地冬季最低温再降10℃。防冻液主流品牌产品价格基本都在40-60元一桶,容量为4升(一般轿车水箱容积差不多也是4L)。原厂浓缩型防冻液的价格可能会稍贵一些,一般在80元一瓶左右,容量为1.5L左右。在更换防冻液时需按比例添加,一般情况下为防冻液比水按照1:1或者1:2的比例即可。
3、防冻液的更换周期与更换方式
不同的车厂对原厂防冻液的建议更换周期会有所差异,但其中绝大部分厂商建议车主每2年更换一次车辆防冻液,也有部分厂商表现其原厂防冻液更换周期为4年或5年。但不管怎么说,总之都要换,无非是更换周期长短罢了。
4、在更换防冻液的时候,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等车辆冷却,切勿在发动机处于高温的状态下更换防冻液。一来会有烫伤的风险,二来在“热车”时放掉防冻液也会影响到车辆的降温。
5、加注新的防冻液时,可以直接向储液罐中倒入大约3.5L左右(视车型而定)的防冻液,液面高度到达上限MAX位置后停止加注。此时拧下“上水管”旁的放水螺丝,并继续开始加注防冻液,看到防冻液从该放水螺丝中源源不断的涌出且不夹杂气泡后再将放水螺丝拧紧,至此第一次加注防冻液并放空气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之后启动车辆,怠速运动3-5分钟让车辆进入正常工作温度,并且使新换上的的防冻液能在车内水道中充分循环,之后再关闭发动机,打开储液罐会发现液面高度有所降低,这时只需要再添加适量的防冻液使其液面保持在MAX和MIN之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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