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吊车违章作业事故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吊车违章作业事故教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吊车工习惯性违章15条是什么
1.安全站位
在吊装作业中,站在吊杆下、吊物下、被吊物起吊前区、导向滑轮钢绳三角区、快绳周围、斜拉的吊钩或导向滑轮受力方向等都是十分危险的,一且发生危险极不易躲开。所以,工作人员的站位非常重要,不但自己要时刻注意,还需要互相提醒、检查落实,以防不测。
2.正确认知吊索具安全系数
吊装作业中,工作人员无吊索具安全系数的正确认知,往往以绳不断为使用的依据,致使超重作业,总是处在危险状态。
3.各种因素的预见性
拆除作业中一定要对遭遇的各种因素有预见性,比如:物件估重,切割的彻底性,拆除件受挤压增加荷重,连接部位未经检查就强行起吊等。
4.杜绝失误性操作
吊装作业与很多施工不一样,涉及面大,经常使用不同单位、不同类型的吊车。日常操作习惯、性能、指挥信号的差异等因素很容易引发误操作,所以要特别谨慎。
5.对被吊物体绑扎一定要牢
高空吊装拆除时对被吊物要采取“锁”而不是“兜”;对被吊物的尖锐棱角要采取“垫”的措施。
6.滚筒缠绳不紧
大件吊装拆除,吊车或机动卷扬机滚筒上缠绕的钢绳排列较松,致使受大负荷的快绳勒进绳束,造成快绳剧烈抖动,极易失稳,结果经常出现继续作业危险,停又停不下来的尴尬局面。
7.无载荷吊索具意外兜挂物体
有很多事故是这样发生的,起重工作已经结束,当吊钩带着空绳索具运行时,自由状态下的吊索具挂拉住已摘钩的被吊物或其它物体,操作的司机或指挥人员如反应不及时,瞬间事故便发生了,而这类事故对作业人员和起重机具具有非常恶劣的后果。
8.空中悬吊物较长时间没有加封安全保险绳
有的设备或构件由于安装工艺程序要求,需要先悬吊空中后就位固定,而有的悬吊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如果没有安全保险绳,一旦受到意外震动、冲击等,将造成悬吊物坠落的严重后果。
9.施工忙于进度确认不够
吊车站位没有进行地下咨询;作业前对吊运物重量确认不准及周围环境中的高压线路、运转设备、煤氧管道泄漏点等隐患和业主单位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及时发现而吃大亏。
10.使用带有“毛病”的吊索具
有些人为了省事,找根绳扣就用,殊不知这是别人扔的报废的绳扣,有的受过内伤,有的局部退过火,还有的让电焊打过,而这些毛病和问题是不容易检查出来的;还有的贪图便宜购买非正式厂家生产的滑轮、吊环等不合格吊具,使工人作业时提心吊胆。为了确保施工安全,请不要用别人扔的绳扣,对损坏报废的绳扣及时切断,防止他人误用;不要购买非正式厂家生产的吊具。
11.将麻绳当作安全绳
因为麻绳的承载性能远远不及钢绳,而且麻绳在日常保管及使用中极易遭受损害而降低抗拉力,所以,使用麻绳作安全绳起不到安全作用,反而使人产生心理依赖造成事故。
12.未设警示区
大件吊装及高空作业下方危险区域未及时拉设安全警示区和安排安全监护人,导致他人不明情况进入危险区域而发生事故。
13.吊车长臂杆吊重物对“刹杆”考虑不周
吊车长臂杆起吊重物时,由于吊车臂杆受力下“刹”,杆头与重物重心垂直线改变,如起杆调正不准,将造成被吊重物瞬间移位,如作业人员考虑不周,没采取回避措施(特别是在空中),就可能是一起事故。
14.两车同抬翻转一件物品计重不准
由于翻转中重心在变换,如果计算不准,特别容易导致其中一台吊车过载失稳而发生问题,这方面如果发生问题不但威胁到人的安全,而且机械经济损失巨大,历史上有深刻的教训,需要特别引起施工及技术人员的重视。
15.对气候影响考虑不足
风天大件吊装必须要考虑风载对吊车的影响因素,有危险或风力超过安全规定时不要作业。
综上所述,起重作业涉及到施工组织,作业设计,方案制定,机具选择,人员操作技巧,施工经验,协作互保,多工种配合,环境特点及气候因素等方方面面,因此,要做好起重作业中的安全工作,需要从施工管理到人员操作等各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科学办事。
起重机吊装操作人员,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钻研操作技巧,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在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由于每个人的施工经验、操作技巧、知识面的不同,对起重作业中的危险和隐患的判断也不同,所以相互间的协作互保作用在起重作业中显得格外重要。平时还要大力提倡多说一句话,多伸一把手,多提一个建议活动。关键时刻,一句话,一把手,一个建议往往就能及时避免一起事故。
吊车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扩展资料
吊车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吊车械进行检查维保, 并制订一项 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吊车进行动态 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吊车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 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 除日检项目外, 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 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 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 可靠性, 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 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吊车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 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 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 护装置是否可靠。
(4) 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吊车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车 (起吊搬运机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我是吊车司机明知道是违章不干可包工头非让干结果一死两伤问吊车司机有责任吗?
当然会有责任
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雷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雇佣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区南桥镇运河路“上海通用风机有限公司”附近吊运树木。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雷某某无吊车操作证,仍让雷某某操作吊车,在明知被吊运树木上方有高压电线,仍强令雷某某吊运树木,导致吊车臂碰到高压电线,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孙某某触电死亡,另一名施工人员触电受伤。

吊车在吊装作业中翻车导致受伤车损交警不受理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理赔?
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在非通行而是在吊装货物作业时发生事故,且造成第三人伤亡后果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由于工程机械车辆在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施工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必须或最好通过保险转嫁方式将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
以吊车为例,在郊区、建筑工地及路桥等施工场所几乎都能看见它的身影,在其施工作业时,经常会发生因碰撞、倾覆,甚至落水及坠山等事故,在这些事故中,有很多都只可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以此补偿设备损坏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用户的利益。
吊车这种专项作业车,除了具备在道路行驶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具备专项作业功能,且就一般情况而言,该类车辆更多时间是用于专项作业,专项作业是其最主要使用功能。
假如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将涉案类型车辆转向作业时发生事故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话,那在吊车作业时发生事故属保险事故,应在其投保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相应赔偿。
之前湖南惠民普法曾报道过一则案例,就是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时,造成人员伤害和车损,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剩余40%的医疗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剩余60%。
另外提醒,出险48小时内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才响起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无法核实事故真实性,从而保险公司很容易认为是假现场而不予赔付。
吊车作业时伤人报安监局后,安监局的处理流程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吊车违章作业事故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吊车违章作业事故教训、吊车违章作业事故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