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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2022-10-15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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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厂内叉车充电规定,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者规范,通知

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

厂内叉车充电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规范,但有以下规定:

1、蓄电池充电或存放地点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具有通风换气设施,防止可燃气体爆炸。

2、叉车充电室内禁止抽烟、产生任何明火和火花;禁止在充电室接打电话,如需接打电话请到充电室外。

3、充电时打开蓄电池的盖板。所有电池盖子上方都必须安全封好防止残渣进入。

4、充电房必须配置2瓶灭火器。

5、每一次电池充电之前必须用压缩空气将电池表面的灰尘清理干净,才可进行电池的充电工作

6、每一次电池加完电池液后,必须用湿布将电池表面擦干净,防止产生静电。

7、充电期间拔下充电插头会产生电弧,因此首先要将充电开关关闭(按stop键),方可拔下插头。

8、在检查或保养电瓶时,应使用橡胶手套,避免遭受电击。

扩展资料:

叉车充电注意事项

1、 加水: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不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加水过多电解液会溢出导致漏电。

2、 充电:充电过程中蓄电池会产生气体,应保持充电场所通风良好,周围没有明火,同时充电过程中产生的氧气、酸性气体将对周围产生影响。充电期间拔下充电插头会产生电弧,将充电机关闭后,方可拔下插头。充电后在蓄电池周围滞留许多氢气,不允许有任何明火,应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

3、 接线柱、导线、盖子的维修:必须由生产厂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进行。

4、 清洁:若不太脏,可以用湿布擦干净,若非常脏,就要将蓄电池从车上卸下,用水清洗后使之自然干燥。

保管

1、 保管场所:不能使之短路;因雨淋导致短路可能产生火灾,并可能产生少量氢气,因此必须将蓄电池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2、 废旧的蓄电池:废旧的蓄电池仍然存有电能,应按照使用的蓄电池存放方法进行保管。

电解液的操作

1、 检查比重: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并要穿戴保护用具。

2、 除检查以外的操作:应向专业人员咨询,特别是补充电解液(稀硫酸)时。

3、 电解液泄露:由于蓄电池倾翻、破损导致电解液泄露,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参照紧急处理事项)

寿终操作方法

1、 寿命终期蓄电池的操作:蓄电池接近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2、 废旧蓄电池的处理:对于废旧蓄电池,抽出电解液,将蓄电池分解。可商谈是否由蓄电池生产厂家回收。

紧急处理

1、 电解液溅到皮肤上:用大量水冲洗

2、 电解液溅洒到眼睛: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

3、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立即脱下衣服,用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4、 电解液泄露: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立即用石灰、强碳酸苏打或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水冲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叉车充电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叉车电池

充电式叉车在外充电处罚

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

没有处罚。

叉车在外充电是正常情况,不会被处罚,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叉车保证持续充电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禁止叉车在充电途中被强行终止,如发现违反此条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这有这种情况才会被处罚。

叉车充电区使用非防爆插座违反那条规定

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手动叉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

叉车充电规程 。

根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6.0.8条,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2)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3)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5)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第3.6.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第3.6.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第8.4.3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第3.3.1条第二款第二项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米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米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手叉车使用安全,规范车间手动液压手动液压叉车的安全操作,制定了手叉车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手叉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 叉车使用

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第十一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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