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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占道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 2、建筑工地临时占道围挡手续办理
- 3、高空作业要办理什么许可?
- 4、占道施工的手续在哪个部门办理?
占道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程序
(一)、到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电话:4531771)或快速路管理中心(电话:4649772)提交申请,手续经路政科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二)、审核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占道临时许可审批表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到交警支队设施科(阿勒泰路)办理审批手续
(四)、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市政设施处办理审批手续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到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或快速路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
(六)、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到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二、办理临时占道手续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需写抬头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确认书。
7、指示牌门面装修防寒门拟提供申请地段效果图、示意图。
8、基建拆迁占道及大型基建围墙占道需提供市规划核发的
1:500管线的红线图复印件。
9、占道超过300平方米需提供市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包括复印件)。
拓展资料:办理临时挖道手续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需写抬头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身份确认书。
7、市规划局核发的1:500管线红线图。
8、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与道路权属单位签订的道路挖掘协议书。
10、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复印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建筑工地临时占道围挡手续办理
所需材料:
1、临时占道申请书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电脑打印);
2、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电脑绘制4寸平面位置图,占道位置立面现状照片电子版);
3、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条件: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扩展资料
《武陵区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围挡应统一样式、颜色一致,做到安全、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完整。禁止使用彩条 布、竹质篱笆、单片搭设式彩钢瓦等易变形材料及未经批准使用的施工围挡。
(一)临时占道建设工期为10天以上的临街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大中修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筑物外装修工程、美化亮化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工程(如出入口设置、顶管施工、各类管线的埋设工程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等,须采用新型景观围挡。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各管线单位对于城市道路养护及地下管线维护、抢修时间在10天以下的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路拦式施工围挡。
(三)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施工围挡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灯;超过7天的,应在围挡上悬挂《常德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公示牌。施工必须在审批时效内完成,尽量缩小占道范围,余土随挖随运,严禁现场堆置。
第七条 新型景观围挡规格、标准:
(一)围挡尺寸为高2.3M、宽1.5M,围挡框架材料为扁钢管(型号为30MM×25MM×1.2MM),面板为喷塑铁丝网(型号为0.2MM),间距不少于5CM×5CM。框架与面板连接部分均满焊,焊后打磨。
(二)面板上先覆盖秧苗仿真草皮(型号为40CM×60CM),后覆盖无纺布仿真葡萄藤条 ,再用铁线扎丝固定,间距为15CM-20CM。
(三)藤条 需采用每根35片叶面以上,叶面尺寸为10CM×10CM(±0.1CM)。每块围挡需平铺设置13根藤条 。
(四)围挡底座需采用承插结构,底座外壳采用玻璃钢材质,里面灌注混凝土,尺寸为40CM×30CM×25CM。
(五)围挡框架需涂防锈漆后,再涂一道底漆,两道中绿色面漆。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城管环保
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武陵区临时占道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办法
高空作业要办理什么许可?
需要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具体办理单位是你所在城市的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供一个江苏的高空作业规定给你做个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三)施工工艺方案;
(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
(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
(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
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等工作。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否则,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直至吊销《安全资格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资格。
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
3、擅自越级施工的;
4、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占道施工的手续在哪个部门办理?
具体情况具体讲占道是占哪里的道如消防通道或者是交通要审批的部门不一样。消防通道得到消防部门审批交通要道要红公安交警大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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