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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械工程|深圳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2022-01-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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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深圳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深圳环境空气质量,深圳将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

据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 ( 货 ) 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具体机械类别包括 ( 但不限于 ) 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港口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三轮汽车等。

为什么要提前实施上述标准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深圳 PM2.5 源解析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是深圳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据估算,深圳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新增机械可减少 10%-20% 的污染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可减少 80% 以上,有利于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此次发布的《通告》显示,2022 年 5 月 1 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和销售的 560kW 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并对新生产机械(柴油机)进行达标自查;在深圳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此外,在深圳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平台登记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应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整理发布 |

编辑 | 之然 姜桐

来源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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